鞍山征地补偿决定不服,申请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?60日内来得及吗?
辽中地区这几年城市更新、土地征收项目不少,鞍山的朋友来问的也多了:补偿决定下来了,觉得补偿标准低、程序不对,心里不服,是先告到市政府还是直接去法院?这里面的门道说清楚,能少走很多弯路。本文条文均来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最新文本,可放心对照。
一、补偿决定不服,能申请行政复议吗?
能。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十一条第五项写得明白: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同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还包括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措施等,征地拆迁里常见的责令交地决定、违法建设认定、停产停业损失认定,多数也能往复议里放。
宣传示例:鞍山老张的宅基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,区里下发了补偿决定,他觉得房屋价值评估偏低,便针对这份补偿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,要求重新审查评估程序与补偿数额。
二、申请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?
这是新法改得最明显的地方。新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两类主要案件——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,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。简单说,复议案件由"块块"统一收,不再分散到各局。
落到鞍山:对铁东、铁西、立山、千山各区,以及海城、台安、岫岩满族自治县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,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;对市自然资源局、市住建局等市直部门的行为不服,同样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。国务院部门、海关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案子例外,那些按第二十七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。
三、60日期限怎么算?错过了怎么办?
这是最容易被卡住的一关。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。注意两件事:
- 行政机关下决定时没告知你可以复议、没告知复议机关和期限的,申请期限从你知道这些权利之日起算,但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;
-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,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另外第二十一条还给了一个兜底上限: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,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,复议机关不予受理;其他申请超过5年的不予受理。征地拆迁基本都跟不动产相关,这条对老房子老土地格外有用。
四、怎么申请?材料交到哪?
新法第二十二条放得很开:可以书面申请,书面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;书面申请可以邮寄,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,还可以当面交。现在辽宁多数市都开了网上复议入口,手机上就能交材料,不用专门跑一趟。
受理节奏也有硬规定: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(第三十条),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,你收到通知后10日内补正(第三十一条)。最实用的一条是——审查期限届满没作不予受理决定的,视为受理。所以材料交出去别干等,记下递交日期。
五、复议期间补偿决定还执行吗?
很多人以为一提复议就"叫停"了,不是这样。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,但有四种情形应当停止: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;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;你申请停止执行且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的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如果补偿决定涉及交地、拆除这些不可逆动作,担心房子在复议期间被处理,可以在申请复议的同时书面申请停止执行,把理由和紧迫性写清楚,这是法定的权利,要用起来。
六、案子复杂,能要求听证吗?
能,而且重大案件是"应当"听证。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审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,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;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,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,也可以组织听证。听证的排期也定了:复议机构组织听证,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、地点和拟听证事项。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还应当参加听证。
征拆补偿案件涉及评估方法、补偿标准、程序争议,往往专业性强、争议大,属于典型的重大复杂案件。想在听证上有话说,最好提前把证据捋顺,必要时请律师参加听证。
七、复议结果不满意,还能再告吗?
可以。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十条规定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。也就是说,复议只是第一道关,不服还可以走诉讼,两道程序加在一起,纠错机会更多。
征拆类案件通常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,复议和诉讼可以自由选择:复议免费、一般60日内出结果(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最多30日,简易程序30日内),诉讼则是六个月起诉期限、终局性更强。怎么选,得结合补偿数额、程序瑕疵程度、证据状况和手里的时间来判断。
写材料前,这几样先备齐
- 补偿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(看清作出机关和落款日期);
- 身份证明、房屋或土地权属证明;
- 评估报告、分户评估表、送达回执;
- 与征收部门往来的书面材料、会议记录;
- 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记录,写明不服的理由和具体请求。
申请书自己写不来的,口头申请也行,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。拿不准怎么写、算不算超过期限,可以先把材料发给我们看一下,再做决定。
免责声明: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整理,仅供普法参考,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;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期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。